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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诗十周年│经典案例巡礼之十一:谷歌拼音输入法专利侵权案

 

作者 杨安进、李翔
 

原告:王有卫

被告:谷歌公司(Google Inc.)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三初字第140号

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9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505号
 

代理人:杨安进律师、金铮律师,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代理谷歌公司
 

第一部分 案件背景

 


一、案件背景

自2006年起,谷歌公司的谷歌拼音输入法产品在中国开始风靡。该产品基于互联网条件下的技术环境而开发,具有识别率高、识别速度快等特点,广受中国用户欢迎。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02112774.3,名称为“汉字句输入法”,申请日为2002年3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4日,专利权人为本案原告王有卫。

 

二、原告主张
 

原告王有卫认为,被告谷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从2007年10月起至2007年底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依照原告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谷歌拼音输入法软件。该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原告认为,涉案专利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包括1.1项下的汉字句定义、1.2项下的汉字句数据库、1.3项下的汉字句键盘输入和1.4项下的汉字句语音输入。但是,1.4项下的汉字句语音输入不是键盘输入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涉案专利虽然只有一个权利要求,但实际应包含两项独立的权利要求,一项为键盘输入的独立权利要求,另一项为语音输入的独立权利要求。被控侵权产品虽然不具备汉字句语音输入的必要技术特征,但仍然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为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和传播谷歌拼音输入法产品,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主张

 

被告谷歌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涉案专利只有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被控侵权产品谷歌拼音输入法不包含语音输入的技术特征,不具备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部分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1.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方法发明专利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一种以汉字句数据库为技术平台”,利用键盘进行汉字及语音输入的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非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更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因此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对其所指控的涉案产品谷歌拼音输入法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被控侵权的谷歌拼音输入法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的谷歌拼音输入法软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应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仅有包括汉字句语音输入技术特征在内的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的汉字句语音输入法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告也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数据库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1.4项下的汉字句语音输入法的必要技术特征,也不具备1.3.3.2项所述的特殊汉字句输入法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不构成侵权。

 

3.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关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方法发明专利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该规定明确了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依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该产品与被控产品属于相同的产品。

 

在本案中,依照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实施,其结果是得出某种汉字句的技术效果,并非制造出某种特定产品,更非新产品。因此,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关于实施制造方法专利所得产品为新产品的特殊侵权纠纷,不符合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2.关于谷歌拼音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

 

在本案中,涉案专利系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语音输入与键盘输入等均为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键盘输入和语音输入共同构成其汉字句输入法专利的完整技术方案。至于涉案专利两种输入法的输出结果是否相同,不能作为判断专利侵权的依据。是否侵权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如果两者相同或相等,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谷歌拼音输入法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谷歌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

 

2010年10月,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基本认同二审法院的观点,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请求。

 

第三部分 案件评析

 

 

评析人:

 

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谷歌公司代理人

李翔,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专利权人对于维护其专利权孜孜以求的执着精神。本案是通过侵权诉讼程序检验专利申请质量的典型案例。

 

一、专利在申请阶段的质量对侵权诉讼的直接影响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一般是由申请人自己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撰写并处理审查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在许多人眼里,专利申请阶段的首要目标是如何获得授权,一旦获得授权似乎就意味着成功。

 

然而,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获得授权仅仅是个起点。如果将一个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看作是专利的萌芽,那么专利申请则可以视为栽种种子、培育幼苗直至获得成品树木的过程。

 

实践中,根据专利申请的目的、策略、客户需求的差异,专利申请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

 

(1)以获得授权、取得证书为目标;

(2)以市场竞争为目标。

 

上述两种类型体现在专利申请撰写工作的共同点和区别点主要在于:

 

共同点:都强调获得授权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答复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书时,更加重视审查员对专利保护范围过大可能提出的质疑,同时必须考虑该专利获得授权后能否经受无效程序对专利稳定性的挑战。

 

不同点:

 

(1)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态度

 

以获得授权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倾向于接受相对窄的保护范围,在撰写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而撰写意见陈述和修改申请文件时,更倾向于以相对稳妥的方式设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而基于市场竞争目的的专利申请则倾向于接受相对宽的保护范围,着眼于获得权利之后能否有效地以此为武器开展市场竞争,因此即便是获得授权,如果保护范围过小则也意义不大。因而,在撰写申请文件阶段,代理人会更加重视专利挖掘工作,尽可能设计更加宽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审查阶段面对审查意见时,更加坚持所选择的相对宽的保护范围。

 

(2)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市场价值预期

 

以获得授权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一般出现在市场价值不甚重要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方案,通常不是申请人的核心方案。

 

而基于市场竞争目的的专利申请则一般针对市场价值较高或极具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方案,常见于当事人的核心产品的核心技术。

 

(3)对侵权诉讼的影响

 

如上所述,由于以获得授权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倾向于接受相对窄的保护范围,一旦遭遇专利侵权诉讼,专利的保护范围能否覆盖被控侵权者的行为,往往成为首要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此类专利的“纸老虎”的特征被暴露无遗。

 

而基于竞争目的的专利申请,往往在专利申请撰写阶段、审查意见答复阶段就会充分考虑专利侵权的预案,因此其授权后的保护范围往往能够更好地覆盖市场上可能出现的行为。

 

二、专利申请策略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可见,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该对不同的专利采取不同的策略。

 

具体而言,对于重要性很高的技术,比如创新程度高,或者是核心产品的核心技术,或者对市场竞争具有高度依赖性和影响力的技术,则应该采取上述基于竞争目的的专利申请策略。

 

具体到本案中,从诉讼看,涉案专利对于专利权人理应属于核心且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技术方案,但是该专利在专利申请时并未基于市场竞争目的展开专利申请工作,属于策略上的错误。

 

由此导致的后果是,该涉案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中引入了对于本质创新方案来说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从而导致保护范围较小。

 

当然,就本案专利而言,如果保护范围较大,可能无法获得授权。这实际上给这类权利人提出了一个严肃问题:这个技术有没有申请专利的价值?

 

三、被控侵权人在诉讼争议阶段的诉讼策略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服务于市场竞争,因此知识产权诉讼其实是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或者工具手段。基于此,当遇到知识产权诉讼时,采用何种诉讼策略,不能仅仅考虑该知识产权诉讼个案本身,而是要着眼于是否有利于自己的整体市场竞争的需要。

 

在专利侵权之诉中,被控侵权人受到专利权人的侵权起诉后,通常首先采用的措施是针对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应诉策略。

 

但是,这个做法并不能机械地适用。

 

具体到本案中,其背景是谷歌公司利用其谷歌拼音输入法进入中国的拼音输入法产品市场。在此之前,该领域已经存在许多本地厂家。在此情况下,作为后来者,当竞争对手以知识产权为武器试图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时,以什么样的姿态和策略处理这些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这涉及企业理念、形象、竞争格局等更加重要和宏观的问题。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如何培养对自己有利的市场环境,如何与竞争者良性共存,如何让竞争对手明白自己的意图,这些问题体现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就不仅仅立足于输赢,而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全的视角来考虑问题。

 

如果简单地针对专利侵权而提起专利无效,增加成本、造成讼累之外,还有可能不必要地激化矛盾,乃至引发同行误判,这些都是处理个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特 别 声 明

 
 

上述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上述内容。转载时,需注明作者以及来源于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网站。

 

作者简介

 

杨安进

 

199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工学学士。199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1998年开始知识产权律师执业。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现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曾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专家。现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

 

李翔

 

2002年毕业于济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工学学士。2006年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专业,工学硕士。201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

 

2006年投身于专利代理行业,其中,由李翔挖掘布局并撰写的发明专利(“用于发动机冷却系统的副水箱和发动机冷却系统”)曾于 2014 年获得北京市第三届发明专利奖中唯一的特等奖。

 

现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