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维诗十周年 / 十周年经典案例

十周年动态

维诗十周年│经典案例巡礼之十五:从一起专利无效案审视欧洲中小企业在华专利策略

作者 杨安进、徐永浩

 

请求人:芬兰劳模集团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天津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人:杨安进、徐永浩、李艳新,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代理芬兰劳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案件背景

 

 

一、案件背景

 

芬兰劳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劳模公司”)成立于1982年,拥有一项重要发明成果--刷式收油机,并据此开发出简单、有效的响应技术和设备。劳模公司凭借技术优势在海上溢油回收领域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已经发展成满足全球94个国家约40%溢油应急市场的国际品牌公司。

 

2001年开始,劳模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业务遍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救捞局、海事局、海军及港务局等各大领域,在中国已经建设了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

 

劳模公司在中国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本土企业的知识产权挑战。在一次国内溢油设备招标中,本案专利权人天津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汉海公司”)主张其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专利号200620124736.0)、船侧挂收油机(专利号200620158176.0)两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干扰劳模公司投标。

 

劳模公司认为汉海公司曾为劳模公司代理商,其上述专利不过是利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特点,将劳模公司的已有技术申请专利而已,并无任何创新。
 

为扫清市场干扰,劳模公司遂于2011年5月委托本所针对汉海公司的上述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二、请求人主张

 

针对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专利号200620124736.0)专利,劳模公司认为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提交了EP0122091A1等10篇对比文件。



 

针对船侧挂收油机(专利号200620158176.0)专利,劳模公司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具有创造性,并提交了EP0207623A2等8篇对比文件。



 

三、专利权人主张

 

针对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专利号200620124736.0)专利,汉海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2、3、7的特征加入了权利要求1中,并认为基于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船侧挂收油机(专利号200620158176.0)专利,汉海公司未答辩也未参加无效口审。

 

第二部分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针对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200620124736.0)专利: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EP0128729A2的欧洲专利文献)相比,区别在于:

 

(1)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上传送轮连接动力机构,而证据1对此并未明确提及;

 

(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刷毛之间距离为2-5毫米,刷座两排之间的间距为100-200毫米。

 

针对区别(1),合议组认为证据3(US3617555的美国专利文献)已经给出了将上传送轮与动力机构相连接的技术启示。

 

针对区别(2),合议组认为:证据1已经给出了为从水表面以及从较深位置高效集油、改善水流状况而调整鬃毛块之间间隔并使鬃毛相互接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鬃毛的长度和实际需求等情况对鬃毛块之间的间隔加以选择并优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

 

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并宣告20062012473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船侧挂收油机(200620158176.0)专利: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的收油机为悬挂于普通船侧舷的挂收油机,而证据6为内嵌于船体两侧的收油机;

 

(2)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外壁靠近船体的一侧装有滑轮,滑轮与固定在船侧的悬挂支架连接,收油机箱体通过滑轮和悬挂支架悬挂于船侧舷;

 

(3)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内安装有传动机构;

 

(4)传动机构包括液压马达、传动轴、链轮;

 

(5)权利要求1中的油水分离装置为毛刷传送带;

 

(6)毛刷传送带的长度在2-3米之间;

 

(7)毛刷传送带安装在传动机构上;

 

(8)毛刷传送带与水平面成夹角在40-60度之间;

 

(9)毛刷传送带上端的下方设置洁刷器,箱体上部设置集油池;

 

(10)输油泵安装在集油池内;

 

(11)接油板固定在集油池上并在洁刷器下方;

 

(12)档油板设置在箱体前端。

 

证据7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9),尽管未披露区别技术特征(6),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即可根据产品具体设计要求选择毛刷传送带的长度。证据8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4)、(5)、(7)、(8)、(9)、(10)、(11)。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12)。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证据6记载了“所述分离装置可以采用之前的FI(芬兰)第832079号专利申请中所述结构,现以引用方式将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纳入本说明书”,证据7为FI832079号专利申请的欧洲同族专利。证据8为证据7的背景技术文件。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7、8、1、2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上述证据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由此上述证据7、8、1、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6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案中采用相结合证据的数量明显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2)中的关于现有技术数量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是,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2节中对现有技术的数量有如下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因此,本案中合议组引用的文献数量并不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

 

第三部分 案件评析

 

 

评析人:

 

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劳模公司代理人

徐永浩,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本案劳模公司代理人

 

本案体现了欧洲中小企业在中国市场遭遇的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挑战,其中不仅涉及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的熟悉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利用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在中国经营发展的问题。因此,本文聚焦于欧洲中小企业在中国市场的专利保护。

 

一、欧洲中小企业应加强对中国的专利布局

 

第一,中国早已成为全球制造业大国,工业产品无法避免中国市场的竞争。早在2010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制造业第一大国,当前在世界500多种主要工业品中,中国有220多种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18年中国也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毫无疑问,欧美中小企业将会遭遇中国企业的竞争,不仅在欧美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遭遇本土企业的竞争,而且也会在国际市场上遭遇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这种竞争将会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工业品市场领域也包括消费品市场领域。欧洲中小企业无论是否进入中国市场,都不可避免的遭遇中国企业竞争,因此中国市场的专利保护与欧美市场的专利保护同等重要。

 

第二,中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专利巨大库存,导致专利竞争不可避免。中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远远超过美国、德国、日本,跃居世界第一,仅2016年我国专利申请受理量346.5万件,截至2016年年底,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数量为177.2万件。伴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专利无效案件也在增加,仅2016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无效宣告案件3969件。同时,中国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也日趋增多,仅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专利案件12357件,同比上升6.46%。专利侵权赔偿也在增加,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作出判赔5000万元的一审判决。2016年10月,加拿大知名NPE机构Wi-LAN旗下子公司无线未来科技,以专利侵权为由将索尼移动诉至南京市中院,索赔800万元。由此可见,中国专利制度不断完善,加大专利侵权赔偿力度,也吸引了NPE在中国境内的专利维权,预示着中国专利侵权民事纠纷将会逐渐增多。

 

第三,相对于中国巨大的市场及专利竞争的日趋激烈,欧洲中小企业在中国的专利布局亟待加强。笔者检索了2016年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芬兰五个国家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数量。2016年德国2295家企业(申请人)提交13823件专利申请,法国1087家企业提交4124件专利申请,英国970家企业提交2274件专利申请,意大利780家企业提交1519件专利申请,芬兰179家企业提交635件专利申请。这五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少数国际跨国大企业,例如德国的博世公司申请1467件,西门子公司申请816件,宝马公司申请322件,法国的法雷奥公司申请268件,米其林公司申请236件,英国的ARM公司申请124件,意大利的意法半导体公司申请103件,芬兰的诺基亚公司申请146件。相对于国际跨国大公司的专利申请,欧洲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专利申请数量极少,德国的1983家企业、法国的985家企业、英国的889家企业、意大利的732家企业、芬兰的161家企业平均仅提交了1-5件专利申请。欧洲五个国家专利申请数量,相对于346.5万件总申请量而言明显偏少,也体现了欧洲中小企业对中国市场和中国知识产权竞争态势尚需更加重视。

 

二、欧洲中小企业在中国专利布局策略

 

1.在中国申请专利应成为企业专利保护的基本选项。中国不仅是巨大的消费市场,也是制造业大国,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必要性甚至超过美国等传统市场。一方面,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使欧洲中小企业传统技术优势转化为专利优势,确保欧洲中小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遏制竞争对手生产和出口专利产品,冲击欧洲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目标市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欧洲中小企业应首选在中国申请专利。

 

2.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核心产品。欧洲中小企业多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技术沉淀,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对于核心产品,从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到最终产品本身,应全面申请专利,形成专利组群,设置进入本产品领域的专利门槛,防止竞争对手毫无成本的获得核心产品的技术。在市场中公开销售的工业产品,通常都具有被反向工程的风险,对于此类公开销售的产品采取专利保护是不二选择。

 

3.充分利用中国专利制度的特点。中国专利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全球大同小异,与欧美的专利制度较为接近,核心产品有必要申请发明予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授权快,成本低的优势,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适合选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容易取证,容易进行侵权判断的优势。2016年松下电器诉珠海金稻电器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北京高院二审全额支持了松下电器300万元的赔偿请求,也能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

 

4.恰当时机提出中国专利申请。申请专利的时机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类型,常采用的策略有提前布局和紧随申请方式。提前布局是指产品还未定型,在研发早期针对核心技术和核心零部件进行专利申请,当推出产品时已经积累众多的专利组群。紧随申请方式是指产品进入市场前夕申请专利,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专利保护期限,避免竞争对手过早的了解企业的技术发展路线和产品技术特征。无论采用哪一种申请策略,最基本应保证产品进入市场前已经做好充分的专利申请工作。

 

5.巴黎公约途径或PCT途径申请中国专利。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的最晚期限是优先权的十二个月,相对于PCT途径能够更早的获得中国专利。而PCT途径进入中国的最晚期限通常为三十个月,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是否申请中国专利,PCT途径可以主张PCT‐PPH(专利审查高速路)加快审查,缩短专利授权周期。

 

三、进一步熟悉中国法治环境,充分运用中国专利制度

 

1.2018年中国专利制度的新变化。2018年中国专利制度从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及法律层面发生了较大变化。行政机构方面,2018年3月全国两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质检总局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司法机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起统一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二审案件。法律层面,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明年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中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将会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2.在市场活动中积极运用专利制度。在招投标、广告宣传、企业形象建设等市场活动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所获得的专利技术,为自己建立竞争优势。

 

3.积极维护企业的专利权。专利权是排他权,专利在积极维权过程中才能充分展现排他的垄断权利。中国专利保护采用行政和司法双轨制,各地方专利局可以处理专利侵权投诉和查处假冒专利非法行为,行政途径具有程序便捷优势,而司法保护是主要途径。中国专利侵权责任中,停止侵权是基本原则,专利侵权成立将会导致竞争对手不得不改变产品技术或退出原有市场。

 

4.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专利许可活动。欧洲中小企业具有很好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即使没有进入中国市场,仍然可以考虑将中国专利许可给国内企业,获得专利技术的回报,而且能够有效控制潜在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特 别 声 明

 
 

上述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上述内容。转载时,需注明作者以及来源于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网站。

 

作者简介

 

杨安进

 

199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工学学士。199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1998年开始知识产权律师执业。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现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曾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专家。现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

 

徐永浩

 

1997年毕业于延边大学理工学院机械系,工学学士。精通韩语。曾长期在LG等合资企业从事产品设计研发等技术职务。2008年开始至今一直从事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侵权的代理工作。

 

现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