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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报

开放性体系下的技术创新才能产生高质量专利

杨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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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于近日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本所合伙人杨安进律师受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邀请就《纲要》的重要意义进行讨论。

 

纲要解读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对开放性的要求着笔甚多,可以说是对百年变局下的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战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面体现。

《纲要》在“战略背景”部分就提出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在“总体要求”部分提出“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指导思想,推动构建“开放包容”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重要的工作原则。

《纲要》在“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中明确要求“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放深度、广度”,在“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部分提出要“营造更加开放”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

对于国际合作,《纲要》则在“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部分提出要“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与“总体要求”部分的“开放共赢”相呼应。

可以说,《纲要》中对于开放性的要求是很全面的,既包括对内开放,也包括对外开放,既有软环境的开放,也有基础设施的开放。简而言之,是一种全方位的开放。

应该说,《纲要》中对于开放性的浓墨重彩,是与技术创新和高质量专利对开放性的要求完全契合的。

 

一、为什么说技术创新依赖开放性体系

 
一种经济学观点,技术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市场给予的激励。市场为什么能对技术创新给予激励?有两个默认的前提:一是对私有财产的强有力保护,二是相对自由的市场竞争下市场对资源的强有力优化配置能力。简而言之,一是法治环境,二是市场机制,这是最基本的开放性,是技术创新的原生动力。
 
同时,技术创新意味着打破现有秩序,是对科学技术领域既存权威的质疑和否定。创新对现存的秩序具有一定破坏性。创新没有固定方向,需要全方位的自由探索。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能够包容错误和质疑的软环境,也就是《纲要》中提出的“营造更加开放”的知识产权人文环境。
 
技术创新产生的是新知识、新信息。知识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只有广泛共享和使用才有价值,故知识的固有属性本身就要求开放性。与有形物不同,对知识产品的使用不会导致其损耗,相反会促进更多知识产品的生产。《纲要》中提到的“开放共赢”很好地诠释了知识产品的这个属性,亦即,开放促进共赢,共赢依赖开放。
 

技术创新并不必然会成功,也不必然产生好的知识。技术创新本质上是各种创新思想通过竞争得到甄别的过程,即所谓百家争鸣,实践出真知。通过开放的平等竞争机制实现技术创新的优胜劣汰筛选,我们应该真正认知并遵循技术创新的这个基本客观规律,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主观臆断的方式干扰技术创新,避免以个人主观意志替代客观规律。 

 

二、技术创新依赖什么样的开放性体系

 
首先,开放性必须是事实上的开放性,而非口头上的开放性。有的科研机构在具体项目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长官意志,没有真正践行开放性对其体制机制的要求,这往往导致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能产生相应的技术创新成果。如果一个体系内的技术创新者普遍噤若寒蝉,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就说明其开放性还不足。
 
其次,开放性必须是全方位的开放,既有对外的开放,也有对内的开放;既有软环境的开放,也有信息基础设施的开放。这一点,上文已经对《纲要》进行了解读。
 

第三,法治保障开放性体系的建立和安全保护,市场机制保障开放性体系的正常运作。所以,技术创新的开放性要求,归根结底要回到真正落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两个重大治国成果和经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开放性体系的选择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哲学基础,是在先承认知识的共有属性的前提下,逐渐就有限的私人独占达成共识。但是,私人独占又反过来损害了知识的公共属性,阻碍了共享。这对矛盾,就要求不同国家要根据自己的特定国情,在制订对技术创新予以激励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时,妥善平衡这对矛盾。
 
如上文所述,建立在法治和市场机制上的开放性体系实际上是要求所有成员将资源对外开放。所以,开放性体系的开放性和竞争性,决定了不是所有人都能从中均等受益。
 
开放性体系的受益者,是对开放资源具有强有力的运用转化能力的人。我们必须承认,美国就是这样的对开放资源具有很强运用转化能力的国家。
 
就我们所熟悉的历史看,自鸦片战争以来,美国的对外交往中,很少去占领别人的土地,但经常要求别国对他开放。这一点从鸦片战争开始,历经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现在,也基本就是这个诉求。
 
二战以后建立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本质上是基于美国对全球资源具有极强的运用转化能力而由其主导下确立的。这是最符合美国利益的体系。
 
中国自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坚定地走开放体系的道路,一方面结合自身对开放性资源的运用转化能力,采取了务实的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策略,这是很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
 
现在的中国今非昔比,应该说具有更强的对开放资源的运用转化能力,理应身体力行建立对内对外更加开放的体系。
 
利用开放性体系强化自己的能力,在自身能力加强后又进一步提升对开放性体系资源的运用转化能力,从而要求更大开放性,这样不断开放的过程就是对自身能力正反馈不断强化提升的过程。可以说,从大趋势上,只要这么坚定地走下去,中国的技术创新也将迎来曙光,从而带动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不过,这个问题也说明,虽然开放性体系是必由之路,但这个进程不是短期内能完成的,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个国家结合自己的发展阶段和具体产业定位,实事求是地评估自身对开放性资源的运用转化能力,在开放性体系下具体制订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时遵循客观规律,明确自身的利益边界,这一点至关重要。

 

四、高价值专利的来源

 
《纲要》中体现了对高价值专利的呼唤。任何专利权人、技术创新者,乃至任何国家,都希望拥有大量的高价值专利。
 
专利价值的高低显然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所有专利都同一个价值。但是,专利的价值又是动态的、相对的,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检验才能知道的。专利的技术思想未经过实打实的实践检验,就很难空谈其价值。
 
高价值的专利来源于高水平、广泛发生的技术创新活动。缺乏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或者只有零星的高水平技术创新,则高价值的专利将成为无源之水。可以说,高价值专利,是在普遍的高水平技术创新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概率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予以认定的。高价值专利的最好标签,就是市场所给予的回报。
 
只要我们真正践行法治精神,真正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真正落实《纲要》中对开放性的要求,则高价值专利将会伴随着技术创新的蓬勃发生而自然产生。

 

杨安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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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安进,199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工学学士。199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资格,自1998年至今一直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2005年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专家。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9年被《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 The A-List 法律精英”榜单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

现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及专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校外硕士生导师、兼职教授、研究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