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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边界—由“携程大数据杀熟案”说起

沙仁高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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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胡女士是携程APP的星级客户。2020年7月,胡女士像往常一样,通过携程APP订购了舟山希尔顿酒店的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889元。然而,离开酒店时,胡女士偶然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实际支付价格远高于酒店挂牌价。

 

此后,胡女士与携程沟通希望通过退还差价来解决此纠纷,但携程以其系平台方,并非涉案订单的合同相对方等为由,仅退还了部分差价。因纠纷未妥善解决,胡女士以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为由诉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要求携程APP为其增加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以避免携程采集其个人信息,掌握用户数据。

 

近日,柯桥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胡女士的诉请。

 

“携程杀熟案”可以引发我们思考的地方绝不仅仅是商家的虚假宣传或者价格欺诈这些浅显的问题,而是商家对于用户信息使用层面的问题。携程通过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分析用户的消费习惯和选择方式,使得消费者按照自以为自发的消费冲动进行了交易。

在电商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我们会常听到一个词“精准销售”。“精准销售”以分析用户信息、用户购买习惯、常购产品种类及在电商平台检索目标产品等数据为方式,实现向特定个人推送产品、服务,也就是精准推送,这就会出现,例如在某个电商平台上检索何种产品或服务,那么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只要打开该平台,平台就会自动筛选、推送类似产品或服务。“精准销售”与“大数据杀熟”有何异同?“精准销售”是否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结果呢?

 

一、关于个人信息使用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多,笔者简列如下: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此外,笔者注意到柯桥区法院认定携程有“数据霸权”行为,即企业携数据优势而变相强迫交易。具体表现形式为:新下载携程APP后,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携程“服务协议”“隐私政策”方能使用,如不同意,将直接退出携程APP,是以拒绝提供服务形成对用户的强制。
 

2021年4月23日,工信部向社会通报了93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的名单,其中有33家存在“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1] 的问题,关于“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工信部给出明确的范围,即:“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重点整治APP安装、运行和使用相关功能时,非服务所必需或无合理应用场景下,用户拒绝相关授权申请后,应用自动退出或关闭的行为。”[2] 也就是上文中所述的“数据霸权”行为,由此可见此类霸权行为具有普遍性,如不加以抵制将会造成“数据、信息巨头企业”的快速形成,形成后又会反制于消费者强迫交易,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得信息保护成为空谈。

 

综上可知,个人信息合理的使用的边界一般要遵守正当等标准,且不应滥用数据积累构建“数据霸权”体系。“数据霸权”体系的含义很明确,但如何界定“正当”法律没有更为直白的解释。如上文所述,那“精准销售”是否是遵循正当标准的结果呢?

 

二、“精准销售”与“数据杀熟”的界限

 

 
 


 

 

“精准销售”与“数据杀熟”实现的途径都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但产生的结果却不同,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商家在使用个人信息时是否遵循了“正当”标准,二者的界限也在于此。

 

“精准销售”的正当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精准推送的目的是增加交易机会,而不在于消费者支付高价交易价款。这就好比非互联网时代随处可见的广告宣传是同样的原理,只是在互联网时代广告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再需要消费者在看到广告之后再行寻找购买地方,而是将广告与购买渠道进行了合并。

 

其次,消费者不会因精准推送而蒙受实际的经济损失。这一点就与上述“携程杀熟案”截然不同。

 

最后,精准推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电商平台提供的产品、服务信息庞杂,锁定目标产品或服务是耗时的事情,而且即使找到了也难保证没有遗漏。“精准销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提高找到目标产品或服务的效率,降低消费者检索的时间成本和压力,故而可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类似与携程这样的商家在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不仅不具备上述正当性,而且还试图借此获得不当之利,其不正当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数据杀熟是对数据、信息的滥用。数据杀熟行为奉行的是APP运营者利益绝对第一原则,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分析,找到、总结用户消费习惯及习惯中的漏洞加以利用就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途径,消费者受损、APP运营者获益是其追求的结果,实际中也确实存在受害者,就如题述案件中的胡女士,但受损害未察觉的又有多少呢,不得而知,但笔者更愿意相信绝对不是零。

 

其次,数据杀熟本质上是通过数据、信息的滥用实施的欺诈行为。题述案件中,柯桥区法院认定,携程向原告(胡女士)承诺钻石贵宾享有优惠价,却无价格监管措施,向原告展现了一个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这是一个欺诈行为,如果没有数据、信息的滥用是无法实现的,这是不当使用数据、信息的例子。

 

由此可见,“数据杀熟”是不正当使用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应予以抵制。
 

三、结束语

 

 
 


 


这个时代是信息、数据为王的时代,信息、数据给企业带来竞争力,也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因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为解决、降低负面影响,一方面要依靠立法的重视、司法的得力,更依靠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体,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日渐丰盈的法律意识,对于商家要提高守法意识,对于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如果多几个类似于携程案中胡女士的消费者,不仅是给商家敲警钟,也是对其他消费者很好的提醒。

 

 
 


 

 

[1] 信息链接:
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sjdt/art/2021/art_0961ee1ab6034a218ee0b217e8f469ad.html

[2]信息链接:
https://www.miit.gov.cn/jgsj/xgj/fwjd/art/2020/art_0b18f16130584615a3c585b931092da6.html

 
沙仁高娃  律师简介

2010年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工学学士。2013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5年毕业于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现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就职于德国联邦司法部下设的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任青年法律顾问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