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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终结泡沫,回归本色

杨安进


在互联网兴起之初,伴随着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商业性应用的发展,互联网泡沫曾席卷全球。当网络精英们以他们刻意精心雕饰的“随意”装束在各大都市的豪华会议厅里唾沫横飞地进行“网络经济”的“路演”的时候,当他们中的幸运儿抓到了一笔风险投资的救命稻草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客观规律却毫不留情地将这一闹剧强制性终结了。

 

这场闹剧的主角有网络精英、别有用心的中介机构、资本投机家,当然还包括被这场迷雾裹挟着的广大百姓。当闹剧即将谢幕的时候,当主角们都掐着指头计算盈亏的时候,只有少部分人会窃喜,这些人中就包括那些已经不知去向的网络精英。而大部分百姓都充当了一次货真价实的冤大头,仿佛在喧嚣中挨了一记闷棍,等醒过来连找谁算帐都搞不清楚了。

 

这种在合法外衣下的明目张胆的欺骗和抢劫,也许是我们这个时代特有的经济现象。当道义和责任彻底让位于急功近利和胜者通吃的规则时,人们更加明白了,享受新技术的便利同样要警惕可能带来的灾难,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技术本身的和人为制造的。

 

在“网络经济”的这些变故中,域名似乎一直不温不火,在网络经济喧嚣时并没有跟着火红起来,在网络经济沉寂时也没有格外受打击。这大约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植根于互联网的基础技术特性,使得其能历风雨而不乱,保持一定的理性。但这并不表示人们对域名就有了恰如其分的认识,相反,在经历了“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免费邮箱”等变故后,以域名注册商、中介机构等为首的商人们大有企图将大众注意力转移到域名的趋势,开始大肆鼓噪。只不过到现在,基于互联网的鼓噪出现多元化趋势,领域各有不同,不象当初“网络经济”那样能独揽风骚了。

 

除了一些别有用心的商业性鼓噪外,还有一些人对域名的认识,尤其是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认识,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这两者之间也许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所有这些说法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偏颇或值得商榷之处:

 

 1、片面夸大互联网的经济影响力

 

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将极大地改变人类信息传递和交流方式,扩大人们的视野,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作为一种公共技术,其影响我们生活的方式和程度是值得探讨的。

 

正如同样作为信息传递和交流手段的电话、传真技术的出现,没有导致“电话经济”、“传真经济”的出现一样,互联网会改变我们的生活,但并不足以使其自身成为一种单独的经营优势,其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渗透到生活和经济的其他领域,并通过其他领域产生间接的和潜在的影响。因此,鼓吹网络经济明显带有狂热性和欺骗性。一个网站能否赚钱就象那些在电线杆上贴广告的无数电话信息台能否赚钱一样,关键还不在于传递和交换信息的技术实现方式,而在于信息本身。执技术之一端而不顾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得出的结论就会是片面的、误导性的。

 

片面夸大互联网的影响力实际上是误导企业:有了网络就有了美好未来,失去网络就将失去一切。这种危言耸听的潜台词在对企业的连哄带吓中实现了对域名的夸大。仿佛不弄个域名,而且得是好域名,一切都将悔之晚矣;而有了好域名,就能替代诚信的、艰苦细致的实际工作吗?

 

现在无论是搞风险投资的上层精英,还是修马桶、引车卖浆之辈,无论是乡政府还是联合国,都喜欢搞个网站、网页之类,不管会不会有人光顾,内容反正也是长期不变,这种廉价的普及也许令“网络改变一切”的人们既欣慰又难以自圆其说。不知道这些人们还相不相信,现在还有不安电话但仍能赚钱的经营者。

 

2、片面夸大域名的标识功能

 

企业的标识有商标、商号、产品名称、装潢、外观等等,域名作为字符化的网络地址,具有一定程度的助记和表意功能,而作为商业标识功能就更有限,远非传统标识能比。

 

企业传统标识具有久远历史,并经实践证明能产生标识效果。域名作为一种技术操作符号,企业单独将其作为标识不仅毫无必要,这样反而会使得企业标识更加分散,成本增加,标识效果降低。实际上,大部分企业也都是在网站上拼命宣传其传统标识,而没有谁愿意斥巨资来扩大某个域名的标识性。

 

人们对某种标识的认知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对相应产品、服务的接触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仅注册就能产生标识性,那似乎过于轻视了人们对标识认知的难度。

 

片面夸大域名的标识功能的人大约存在着一种假设:传统标识与互联网的结合是不可能的,或是原地踏步不能发展的。其实,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技术的发展,传统标识与互联网的联系将日益紧密,企业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性将进一步回归于传统标识,人们将更倾向于也更容易通过传统标识寻找企业,企业在现实中的名气将与在互联网上的名气完全等同。那种将企业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性一命悬于域名的耸人听闻的说法将难以为继。

 

与数年间爆炸性注册的数十万域名相比,每年零星发生的一些域名争议算不了什么,而且这些争议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那些自以为有眼光的“域名公司”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这些比例极低的争议根本不值得人们去惊呼“域名的标识性”。与数量众多的商标、装潢、外观设计等侵权相比,过分关注域名争议完全出于一种不知情的好奇或者别有用心的炒作。

 

同时,域名的标识特征并不因注册而自动产生,而是要通过标识性的应用和推广才能获得。而这种应用和推广所需要的投入决不是每年区区可数的注册费能打发的,与商标等标识并无二样。但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干脆注册个商标呢,或者将这些投入集中于商标等标识的强化呢?

 

3、片面夸大域名的稀有资源属性

 

应该说,从理论上讲,IP地址是有限的资源。但是,理论上有限的并不一定就是稀有的,因为需求也是有限的,如果有限的资源能充分满足有限的寻求,比如水,那就不算稀有资源。

 

况且,IP地址和域名之间并不是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一对一、一对多等多种关系。获得IP地址是获得域名的前提,真正进行有限资源分配的是IP地址资源,而IP地址的有限性并不能等同于域名的有限性。

 

有人以域名字符数量的有限性和人类识别记忆能力的有限性来进一步证明域名的稀有资源属性,似乎弄到一个好记的域名就算弄到了互联网大餐的一份入场券,否则就成了未来互联网世界的弃婴。这种看法混淆了标识的区别特征和标识特征。区别特征是标识本身的内在特征,比如ABC比IBM更容易区别,具有更好的区别特征,但由于与IBM相关的产品、服务、宣传具有很大影响力,使得IBM比ABC更具有标识功能。真正影响人们记忆力的是标识功能而不是区别特征。将一些公用词汇注册为域名,虽具有区别特征,但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服务、宣传作为支撑,没有上文所述的标识化应用和推广,将同样无法为公众识别。

 

随着顶级域名的扩展,IPV6体系的推行,IP地址资源必将能满足人类扩大的需求,而建立于IP地址之上的域名体系,包括非英语域名,其所谓稀有资源属性的稀薄将在市场上得到验证。我国当年猪肉和电话号码曾属于稀缺资源一样,但随着规模饲养的发展和电信容量的扩展,人们已无需走后门获得这些“有限”资源。在我国移动电话数量已经占据世界第一的情况下,一些“稀有”的“好号码”资源仍然伴随着经营者一厢情愿标出的高价,躺在无数的手机营业柜台中无人问津。可见,自我标价的“稀有资源”与人们是否真的愿意花钱购买这种资源是存在差距的,最终只能由市场决定。

 

4、片面夸大域名的商业价值

 

一个包含“特殊”词汇的域名易懂易记,形象生动,一旦获得终身排他享用,将给企业带来巨大商机,增加企业潜在无形价值。这套从域名注册商和中介机构嘴里吆喝出来的说词大家估计不会陌生,至少比街面铺子里反复播放的“旧货清仓、挥泪甩卖”更能打动人。

 

但是,这套似是而非的说词却经不住细琢磨。比如,域名通过什么机制创造商机,域名能给企业带来什么无形价值,域名的这些作用是否不可替代,目前有多大的交易量,有没有因好域名带来重大商业利益的现成案例,等等,恐怕这些吆喝的人就不一定能说出个一二三。说直白一些,这些“商业价值”目前还只是停留在这些人自我标出的价签上,是一厢情愿估出的,市场认不认暂且不管,先凭借胆子大喊出来再说。

 

再仔细想想,我们对这一套说词不应当陌生啊。当年网络精英们聚在一起进行互联网布道时,不也是满脸踌躇信誓旦旦保证能赚钱吗?传销组织的上线对下线们所“谆谆教导”的不也是类似意思吗?而当所有这些“底线”们都不得不崩溃的时候,精英们和上线们或携款遁去,或同样人财两空,扔下一片狼藉的残局留给底层人士来感伤。

 

为什么这些人不去吆喝着搞商标交易、专利交易、技术成果交易,也不去搞电话号码交易,唯独热情地将这些声称富得流油的字符串推介给全人类?这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奉献精神似乎不符合网络精英们的行为准则。所有这些疑问只有一个解释:趁着人们对域名的法律前景和技术前景尚认识不清、看得不远,赶紧哄点钱!而且这是个几乎不要本钱、既省力又省脑子的行当,谁要是不愿干那才真是傻子!

 

不能只看到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就推断域名的重大商业价值,关键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决定域名商业价值大小的因素很多,比如技术因素、市场因素、其他标识的同比价值等,这与互联网的应用规模并不存在单一的正比例关系。

 

5、片面夸大域名的权利属性

 

基于上述片面认识,有一种观点就认为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所享有的权利就事关重大了,甚至要专门立法规定“域名权”了。更有甚者,主张将域名这类有一点标识价值和商业价值的东西完全交由政府来管,建立类似于商标那样的审查制度。

 

本人认为,就域名本身来讲,还是技术属性远远超过权利属性,而且技术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规定所谓“域名权”会导致立法对技术的亦步亦趋,导致法律的短命现象,极大浪费立法资源。而且,这还会必然导致以下两个恶果之一:授权主体和注册主体之间的错乱,或者为这点说不清能存活多久的微小“权利”而牺牲互联网本身的优势。

 

人类社会中用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很多,即使完善的民法典也没有、也不可能同时也没必要将各种权利或权益都囊括进去,正如同不是任何的侵权都可以或者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一样。

 

正是基于此,各种关于域名的争议解决规定都主要立足于防范域名注册对其他权利(如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侵犯,即使是禁止反向域名侵夺的规定也丝毫没有为域名立法赋权的意思。

 

当前在一些人鼓动下和一些非善良动机驱使下所进行的一些域名争议,正好反应了人类在盈利和发展的观念上的一些不良趋势。宽容、共生、共享的理念逐渐褪去,而斤斤计较的、通吃的、独享的观念挥之不去,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已经被发挥到淋漓尽致的程度,有我无你式的水火不容实际上会阻碍共同繁荣。不幸的是,这些观念在一些利益关系者的竭力鼓噪催化下愈演愈烈。

 

浮躁喧嚣的气氛、企图不劳而获的观念、短期行为的手法,这在极力鼓吹域名商业价值和权利属性的商人那里得到最典型的、集中的体现。我国近年中文域名的兴起,更是在一些有意的操纵者和无意的看客的喧哗下,使得这种趋势火上加油。

 

当然,就象上面我所批评的一样,任何观点都不能走向偏激、片面和极端,上述观点也一样。域名的标识功能、商业价值及相对的权益属性还是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关键要恰如其分,过分夸大或藐视都是有害的。

 

以ICANN和WIPO倡导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上应当说还是适当的。我国也大同小异地采纳了这些规则,在当前能较好地兼顾域名的属性解决相应争议。但这些规则并非没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注册管理机构(我国的CNNIC)、注册经营机构、仲裁机构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的设置,仲裁与司法的脱节,争议的实体条件,强制仲裁与强制司法管辖问题,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注册商标制度,企业名称登记制度,驰名商标制度等。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加速度迅猛发展还带有一些不可预知的因素,这也导致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也随之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人们对有关问题的本质规律性的认识也会逐步清晰、稳定。有关域名的争论有望很快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