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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报

腾讯争夺weixin.com域名可能导致“劫贫济富”的路径合法化

作 者:
孙芳;李欣洋

 

点评人: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安进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


案件背景

一、weixin.com域名争议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21日,weixin.com域名获准注册,注册人为Hai Shen Yang。之后,weixin.com域名的所有人发生多次变更,当前该域名的所有者为“beijing jiangzhi wangluo kejiyouxiangongsi”,即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将至公司”),联系人为“li ming”即“李明”,李明是北京将至公司的股东。

2011年10月25日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申请的 “微信”、“weixin”商标已经在香港、台湾、马来西亚注册。

2015年7月30日,北京将至公司成立,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北京将至公司在weixin.com网站主页发表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weixin.com是专业的第三方微信开发者平台,为生态而生。” 。

2016年2月,北京将至公司和李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腾讯,“要求确认原告注册和使用‘weixin.com’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确认原告对争议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域名。”

2015年10月27日,腾讯将“weixin”作为商标在国内进行注册申请,其申请指定范围不包括“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站设计咨询、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目前,该商标申请仍处于审查阶段。

2015年12月1日,腾讯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亚洲域名中心(香港)”)就weixin.com域名提出投诉,2016年1月29日,亚洲域名中心(香港)做出裁决,专家组多数意见支持腾讯的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weixin.com转移给腾讯,少数意见为驳回腾讯的投诉请求。

2016年2月,北京将至公司和李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腾讯,“要求确认原告注册和使用‘weixin.com’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确认原告对争议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域名。”

二、“微信”商标争议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创博亚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提交“微信”商标注册申请。

2011年1月21日,腾讯发布微信1.0 for iphone(测试版)。

2011年8月27日,创博亚太公司的“微信”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

2011年11月21日,腾讯对创博亚太公司的“微信”商标提出异议。

2015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作出的上述裁定,即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4年10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由于创博亚太公司并没有向大众推出以‘微信’为名的服务,因此不能认定其已经使用‘微信’商标。截至作出裁定前,(腾讯的)微信用户已超过4亿,并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因此,考虑到公众利益,为了防止微信用户产生误认、不便和损失,作出了不予核准的裁定。”

2015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上述裁定,即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论

评论之前,先给大家讲个故事:


有个人十年前画了一幅人物肖像,十年后他人生了个孩子,长得很像这个肖像,孩子后来长大成为了大人物,那么,这个大人物能告画画的人侵犯了肖像权吗?显然不能。

为什么呢?因为画画的人不是根据他的肖像来画的,跟他长什么样子没关系,所以即使他是大人物,去告画画的人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现实中真的发生了,将是十分滑稽的。

【一】澄清关于域名争议解决的两个程序问题

首先是要澄清域名争议解决的程序问题。关于亚洲域名中心(香港)的裁决,我发现有个别文章或报道把它叫做仲裁裁决,这是不对的。因为,关于域名争议解决,是由专门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的机构处理,而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往往是由管理域名的机构设立的,本案中的weixin.com是国际顶级域名,由美国ICANN负责管理运营,并成立了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中心(香港)便是其中之一。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受理域名争议,如果你觉得别人域名侵犯了你的权利就可以去投诉,就像本案中的腾讯一样。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不是仲裁机构,没有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而且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依据的规则也是按照域名管理运营机构自己制定的规则,并不是依据仲裁法律的规定。所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决定并不是仲裁裁决,只是域名专家组的决定。

因此,域名专家组做出的决定并不具有仲裁效力,因为仲裁效力是“一裁终局”,做出裁决就生效了,是很严肃的裁决,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不能轻易被撤销。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做出的决定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去向法院起诉,起诉之后,专家组的决定就不能生效,而是要等到法院做出判决,依照生效判决来执行,而不能依照专家组的决定来执行。虽然,实践中域名争议专家组做出的决定一般也都比较权威,也都得到了当事人的尊重,但从法律上来讲,专家组的决定没有仲裁的效力,这个是务必需要澄清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不是仲裁机构,没有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而且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依据的规则也是按照域名管理运营机构自己制定的规则,并不是依据仲裁法律的规定。

其次,weixin.com域名争议案中有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即这个域名是2000年注册的,但在2015年转让给现在的持有人,这就有了一个非常重大的影响。因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观点,域名发生了转让就被视为是新注册,也就是说现在域名持有人所拥有的weixin.com域名将被视作是2015年注册的。

而腾讯的微信产品是在2015年之前就已经产生了,而且在香港、台湾和马来西亚都取得了相应的商标,因此依据WIPO的前述观点,腾讯的微信商标相对于weixin域名最后一次转让的时间就有在先权利,这是对这个案子最至关重要的一点。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WIPO的前述观点是可以适用的,但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却不一定遵循这个观点,因为法院主要是要适用中国法律来解决争议,并不受WIPO观点的约束。

【二】腾讯的在后权益不能溯及他人的在先权益

针对别人的域名要提出投诉并且投诉成立,基本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遵循以下三个条件: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在先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是相同的,或者足以导致混淆和近似性。这个条件就是说投诉人在域名注册之前拥有民事权益,是个名称也好、标志也好,先得有个权益,这个域名跟这个权益是相同的或者足以导致混淆和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什么叫恶意,又有一些比较细的规定。

要想投诉成立,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就这三个条件来说,腾讯第一个条件就不具备。因为weixin.com域名是2000年就注册的,而微信产品是2011年左右才推出的,隔了十多年,因此不能说域名注册时候腾讯就享有权益。

虽然这个域名在2015年作了转让,但转让的仍然是这个域名,其作为独立的民事权益,无论叫知识产权也好、还是叫其他民事权益也好,都是客观存在的权益,只是从这个人的手里转移到另外一个人手里,这个权益本身没有变。所以要看腾讯是否享有在先的民事权益,时间点还是要从2000年,也就是这个域名开始注册时候算,而不能从2015年域名转让时候开始算。

所以WIPO“如果域名转让就视为重新注册”的观点,实质上并不具有合理性。实际上,在亚洲域名中心(香港)的裁决里,有少数专家(迟少杰)意见,也是持这样的观点。

虽然weixin.com在2015年作了转让,但转让的仍然是这个域名,其作为独立的民事权益,无论叫知识产权也好、还是叫其他民事权益也好,都是客观存在的权益,这个权益本身没有变。

就第二个条件来讲,腾讯的投诉也不具备。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这里面对合法权益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对域名享有一定权益就是说只要有具有一定市场价值就可以享有合法权益了。这个域名从2000年注册就一直在使用,使用就会使人知晓,知名度或高或低,只会影响合法权益的量变,而不影响权益的有无。也就是说,它可能是个很重要或者不那么重要的民事权益,但毕竟这个民事权益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没有。

第三个条件,“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有恶意”,因为weixin.com域名是2000年注册的,如果这个域名不发生转让的话,你很难界定这个域名对腾讯具有什么样的恶意,那时候腾讯没有微信产品,更谈不上借助微信产品实现自身宣传。

如果2000年的注册没有恶意的话,那又如何认定后面是恶意受让呢?受让是个民事权益的转移,只要这个民事权益是合法的,以及转移行为合法,那么就不存在恶意受让的问题。除非这个民事权益本身是有瑕疵的,或者转移行为非法。但这个民事权益起码在2000年注册之后一直到2015年转让前是没有问题的。而域名转让行为则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不存在违法问题。

所以weixin.com域名争议案在随后的法院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该按照法院的审判规则、而非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规则来处理争议,尤其是关于域名转让后将视为新注册这个观点,不应该由法院来当然适用,法院应该有自己的观点。

【三】是域名还是网站内容导致混淆?后果是什么?

腾讯的投诉中有个观点,认为域名持有人在2015年受让这个域名后,域名所对应的网站内容是围绕着微信提供一些服务,叫微信开发者平台,腾讯认为容易造成混淆,使他人误认为这是腾讯的网站。

这个观点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这要看网站内容是什么样的,对微信的描述以及对自身所提供服务的描述,是否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让人误以为这个网站是腾讯的。

从这点来讲,导致混淆的原因并不是域名本身,而是网站内容。这个域名已经持续十多年了,域名本身并没有造成过混淆,因为域名2000年注册,腾讯2011年才有微信,要说混淆,有可能是腾讯产品给域名造成混淆,而不是域名对微信产品造成混淆。

导致混淆的原因并不是域名本身,而是网站内容。

我们假设下,如果域名中间不转让,一直由原来的域名注册人使用,到了2015年,他把网站内容改成与微信相关的服务性内容,那你还能说域名混淆了么?域名是原来就一直有的,如果是导致混淆的话,那也是网站的内容导致混淆。

网站内容之所以可能导致混淆,是因为它提供了与微信相关的服务。所以从这点来讲的话,腾讯应该主张的是域名持有人所建立的网站内容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不是说域名导致了混淆,如果域名对应的网站是卖汽车或者卖肉的,你还能说域名对腾讯造成了混淆么?很显然不会。所以说,如果导致混淆,一定不是域名导致的,而是网站内容导致的。

换一个角度讲,如果说域名不是weixin.com,而是别的跟微信无关的域名,但网站的内容还是提供跟微信相关的服务,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导致混淆,让人觉得这网站是腾讯办的。这也进一步说明,容易导致混淆的是网站内容本身,而不是域名。

当然,我们也不能说只要网站的内容是提供与微信相关的服务就一定导致混淆,导致混淆的原因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未表明清楚,如果网站非常清楚地表明网站是谁办的、服务是谁提供的,这种情况下,即使它提供的服务跟微信有关,也不会导致混淆。这个混淆并不是因为它提供了与微信相关的服务,而是说提供的服务要把来源非常清楚地向消费者表明,否则就可能导致混淆。

不仅如此,即使这个网站提供与微信相关的服务,还使用了腾讯的微信商标,也不一定造成混淆,因为商标还有合理使用的问题。也就是说虽然我是用了你的商标,但是可能属于合理使用,就不会造成混淆。这里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路边的汽车修理店,他可以用奔驰标志以表明他可以修奔驰汽车,只要他清楚地表明了他自己的身份就可以,这样消费者就知道是那个主体向我提供了修理奔驰的服务,而不是奔驰公司向我提供服务。

那么我们再退一步讲,即使域名或网站内容导致混淆,那么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导致混淆可能是因为一种广义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停止侵权,也就是网站不得再用这些内容,而非导致域名的转移。也就是说,如果我侵权了,我可以不这么干,但不能把东西给你。亚洲域名中心(香港)裁决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因为网站内容导致混淆,从而让腾讯把域名给夺过去了,这种决定是有问题的。

【四】核心问题:腾讯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缺陷

无论是微信的商标争议也好,还是weixin.com的域名争议也好,其实问题的核心都是腾讯自身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缺陷,这是腾讯自己需要反思的。

就微信这个产品而言,在给这个产品命名为微信的时候,你是否注意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也就是说,这个产品的命名会不会侵犯别人的权利?这个涉及到专业能力问题。

推出一个新产品名称的时候,是否做到了足够尊重他人在先的知识产权?起某个名称是不能随便取的,你是否通过检索和查询做到了足够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在经营上是个商业道德的问题。

如果做到了这两点的话,像微信商标和weixin.com的域名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无论是微信的商标争议也好,还是weixin.com的域名争议也好,其实问题的核心都是腾讯自身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缺陷,这是腾讯自己需要反思的。

或者企业事先做好知识产权储备,比如对未来可能推出的某些产品提前注册一些商标、想一些名字,先在那放着,这也是企业的一种知识产权管理。

但是,如果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缺陷,企业在发现后,诚恳的做法应该是及时弥补这些缺陷,而不是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之后,就开始对那些相对弱小的、在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动脑子,采取类似于“巧取豪夺”的方式,去把那些别人的权利夺回来,这样的经营思路是有问题的。

其实这个案子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细节,体现了腾讯自身知识产权管理的缺陷。这个域名争议是在香港受理的,像.com这种国际顶级域名在亚洲有三个机构可以受理,一个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这是ICANN在北京设立的一个秘书处,另外两个分别设立在香港和首尔。

本案中腾讯是在中国大陆的公司,域名持有人即被投诉人也是在北京的公司,腾讯为什么不在北京提出投诉,而要去香港投诉呢?

这个难言之隐恐怕在于,腾讯在2011年就在香港注册了微信商标,而在大陆则是2015年才开始提交微信商标的申请。所以,即使按照WIPO“转让视同新注册”的观点,腾讯也只有在香港才会有相对于weixin域名的在先权利,而在大陆,即使按照WIPO的前述观点,腾讯也没有在先权利。

归根结底,腾讯在微信产品推出之后,对相关的商标、域名的知识产权管理没有跟上,尤其在大陆这块的知识产权管理更是没有跟上,所以才导致域名投诉只能在香港而非大陆提出。腾讯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大公司,在很显然自己存在这些缺陷的情况下,经营管理上的心态应该是诚心诚意纠正自己的缺陷,去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规则,而不应该采取夺取别人知识产权这种方式来弥补。

【五】强者通吃将对社会产生致命的不良后果

腾讯的微信商标案和weixin.com域名案都有个共同特点,都是别人获得权利在先,腾讯取得商业成功在后,但腾讯却把在先的权利人的权利实际上给夺过来了。

对这种纠纷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会给社会公众一种暗示,就是你只要取得商业上成功、挣了大钱,就不必遵循知识产权规则;或者反过来说,这个暗示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取得商业上的成功,那么你所以为你拥有的知识产权,那还不一定是你的,很有可能被后来者、成功者给夺过去。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效果?客观上导致胜者通吃、强者通吃一切,而弱者失去一切。这个效果好吗?肯定是不好的,因为它破坏了产业的健康生态。一个产业的健康生态应该是各种形态的从业者都有,有大的,有小的,各有各的特色,最后形成很丰富的生态环境,而不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最后我失去了就变成你的,变成了一种零和博弈,形成一些横行江湖的寡头。

一个产业的健康生态应该是各种形态的从业者都有,有大的,有小的,各有各的特色,而不是强者通吃,最终变成了一种零和博弈。

这样的话也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因为公司肯定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弱者也有他的权利,他也是辛辛苦苦付出和经营,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取得像强者那样的成功。如果强者通吃一切,就会让这些弱小公司的权利和财产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得社会经济的秩序处在不稳定的状态。

或者再换一个角度,从全社会的角度讲,这实际就变成了弱者要“为强者讳”。什么意思呢?就是强者叫了这个名字,无论在先还是在后,弱者就不能与其同名了。

我们古时候有叫“为尊者讳”,汉朝有个皇帝叫刘秀,因为他的名字中有“秀”字,所以天下的秀才就不叫“秀才”了,改为叫“茂才”。历朝历代我们都有“为皇帝讳”、“为尊者讳”的现象,实际反映的是落后的等级观念。

而在当下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环境下,各个经营主体都应该是平等的,中国在各个领域都不再需要皇上。

相反,强者应该对自己所拥有的优势采取相对谦抑的态度,反垄断法等法律从某种角度上就是对这种谦抑态度的强制性要求。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讲,企业的竞争优势也是整个产业生态乃至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其中的优秀者应该起到法律和道德上的表率作用,也就是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否则,如果胜者通吃一切,人类文明进步到现在,就只能说还是在丛林法则中倒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