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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杀毒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瑞星公司均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被告瑞星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刊文称360安全卫士软件存在后门,具有安全隐患。原告以被告实施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提起诉讼。本案于2011年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受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进行了艰苦的技术取证和技术分析工作,通过对计算机软件后门的技术特征的分析认定,最终说服法院认定被告的后门之说不能成立,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