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究 / 论著

新闻
知识产权周报

林清轩指责香奈儿不正当竞争事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这么说的

杨安进
 

图片

 

事件背景:

 

1月3日,被誉为“国货之光”的护肤品牌林清轩创始人孙来春在社交媒体发布长文,指责国际著名奢侈护肤品牌香奈儿(CHANEL)针对林清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孙来春在长文中指出,林清轩从未主动和国际品牌挑起过战火,但作为国际知名品牌的香奈儿,却挖走多位林清轩一线员工。他指责到,香奈儿此番转入红山茶护肤赛道,不是突发而是早有预谋。

 

此后他又转发介绍林清轩招牌产品山茶花润肤油的微博并表示,这是“林清轩创业以来,受到最猛烈的进攻,这场保卫战,事关生死,也事关中国第一个高端化妆品品牌能否脱颖而出”,并指出“于国于企,没有退路”,号召消费者关注。(来源:中国基金报[1])

 

针对#林清轩创始人指责香奈儿不正当竞争#这一事件,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律师根据目前公开信息进行专业评析。杨律师认为:
 

 

护肤品使用红山茶花作为原材料并不能作为林清轩独家所有,也就是说选择用什么原材料作为护肤品产品组成成分,不能为哪一个经营者所独占,任何经营者都可以采用红山茶花作为原材料。

 

 

 

关于竞争对手之间的人员流动,法律保护的是有序流动。

 

什么叫有序流动?一是允许流动,并不是说只要香奈儿从林清轩挖走了员工,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有序流动规定,人员流动当中,应该遵守竞业禁止和保密的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香奈儿挖走的林清轩员工跟林清轩签有竞业禁止的协议,而且林清轩支付了相应竞业禁止的津贴,那这种情况下,员工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就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林清轩可以通过劳动争议或诉讼要求离职的员工解除跟香奈儿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而且有权要求员工和香奈儿赔偿损失。

 

如果没有竞业禁止的约定,那员工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工作,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而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关于商业秘密的问题,无论有没有竞业禁止约定,员工离职以后都应该为原来的雇主保守商业秘密。

 

 

无论经营者属于哪国企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现象。市场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跟他们的注册地、所属国家没有关系。

 

所以企业的市场竞争,应该回到企业的民事权利层面,不应该去扯上民族与国家的旗号。

 

最后,杨律师指出,林清轩方面所指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并未将其列为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似乎缺乏依据。


[1]信息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EYqI7TTl1UhVUsF6GrpSg

 

 
图片


杨安进  律师简介

杨安进,199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工学学士。199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资格,自1998年至今一直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2005年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专家。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9年被《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 The A-List 法律精英”榜单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

 

现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及专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校外硕士生导师、兼职教授、研究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