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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思聪和孙一宁事件要“合法吃瓜”,避免侵权

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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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著名网红王思聪和孙一宁,因为感情纠葛问题,在网上互爆丑闻。王思聪方面认为孙一宁欺骗自己感情,表面上打着处对象的旗号,背地里却行圈钱的勾当。孙一宁方面澄清和王思聪只是朋友关系,并在网上爆料出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的内容多为王思聪主动追求孙一宁的甜言蜜语,其中不乏富含“艺术技巧”的表白话语。聊天内容一经发出,不但满足了网友窥探隐私的好奇心,更是找到了调侃和娱乐的渠道。进而就有自媒体作者,从聊天语录中收集“金句”,制作成语录发布在网上,引发网友的围观和评论。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周硕律师认为,无论您对于网红的情感纠葛是否关心,但对于某些收集他人聊天记录,出语录视频或书籍的自媒体运营者,得提醒您一下,您可能已经涉嫌侵权了。收集、转发、使用他人聊天内容录制视频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广大群众要注意“合法吃瓜”。
 

一、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如果民事主体的聊天内容具有独创性,比如诗词、精彩语句等,则这些表达可能会构成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的,涉嫌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王思聪在和孙一宁聊天内容中的“被一个人牵动着情绪很烦,但是也可以很甜蜜” “宝 我今天去输液了 输的什么液 想你的夜”等语句,并非日常口语,而是以较为独特的方式对思想感情的一种表达,虽然篇幅较小,但并不必然影响其独创性,是可能构成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他人擅自使用这些语句,甚至整理后录制短视频、制作王思聪“语录”,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这些内容是王思聪引用的他人语句或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那就另当别论了。

 

 

二、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不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尤其是涉及情感问题的内容正常情况下是不愿被他人所知悉的,他人也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这些信息,应属于私密信息。如果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将这些信息公开,其行为就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对于将这些信息进行转发的主体,则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可能需要对因转发等行为而造成当事人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在该事件中,王思聪和孙一宁都在网上公开各自的聊天记录,这种行为已非“不愿为他人知晓”,脱离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些聊天内容也就不再属于私密信息,当事人再主张隐私权保护的难度较大。
 

三、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本次王思聪和孙一宁事件中,双方都可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方式进行互相攻击,甚至可能存在其他未公开的攻击行为,这都涉嫌侵犯对方的名誉权。如果第三方转发、使用这些侮辱、诽谤的内容从而扩大了影响,则可能会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王思聪和孙一宁事件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事件,任何人都可以对事件本身进行正当评论,如果对一方或双方的言行进行正当评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如果评论是出于侮辱、诽谤的目的,则不再具有正当性,可能会构成侵权。

 

四、结

 

 
 


 

 

近年来我国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随着自媒体从业者数量的快速增长,短视频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UP主在制作短视频时往往会使用各种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特定人物信息的情况下,需要慎重考虑。各大短视频平台也应加强对UP主上传视频的审核、管理工作,避免构成共同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周硕 律师、商标代理人简介

自2008年至今一直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已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十余年。为多家国内外大型企业提供技术许可项目谈判,技术合同争议解决,构建专利池,商标授权、确权争议及行政诉讼,商标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特许经营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