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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肺炎疫情热点法律问题解读(一):发现疫情后,地方政府只能等待上级授权决定吗?

杨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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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武汉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舆论对于武汉市和湖北省政府在疫情预警和应对措施方面的行为进行了尖锐批评。相应地,地方政府有些官员强调其无疫情发布权限,需要授权才能发布,心怀委屈。

 

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此类严重疫情发生时的政府行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为此,笔者简要梳理了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或之后发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实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实施)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实施)中的相关规定。

 

梳理后发现,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些争议问题有明确规定。上述争议之所以发生,可能是大家对我国此类疫情中的通报、公告、防治三种行为存在混淆或误解所致。

 

1.体制内通报

通报,是指国家传染病防治体系内的层层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上都规定了体制内按照行政级别层层上报制度,但也规定了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都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从这条规定看,地方政府也并非不能发出疫情警报,只是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向社会公布

对于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上都规定了由国务院的卫生管理部门(国家卫健委)发布,或者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授权地方政府发布的制度。

 

从这一点而言,在没有国家卫健委授权的情况下,湖北省、武汉市政府通常确实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从这一条规定看,地方政府也是可以进行预警和公布疫情的。

 

3.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对传染病疫情的通报、向社会公布疫情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并进行了某些限定。但是,对于地方政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非但未予以限制,反而规定了严格的职责。

 

也就是说,无论疫情如何通报,也无论由谁向社会发布疫情,但地方政府在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这个问题上都是责无旁贷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

 

尤其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从这条规定明确可以看出,疫情发生后,地方政府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是第一位的工作,与此同时上报上级政府,而不是等待上级政府指令。

 

【小结】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对重大疫情采取了体制内快速层层上报制度,并规定了可以越级上报。对于疫情向社会公布,则采取了有限度的统一上收发布权的制度,但也对地方政府开放了口子。在疫情防治措施上,地方政府首先应准确科学判断疫情,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难以推卸,与疫情通报、疫情公布权限等毫无关系。

 

提示:解读人的专业领域及实务执业领域并非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专业领域,该解读仅出于回应公众疑惑目的而解读,有可能存在解读错讹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解读人简介  

 

杨安进 律师

 

现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曾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专家。现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校外硕士生导师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