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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媽”为什么干不过“老干妈”?

作者 王青

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公司”)对南安市阿庆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庆嫂公司”)“老大媽”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阿庆嫂公司的“老大媽”商标在第29类指定商品上最终将不会获准注册。至此,“老干妈”和“老大媽”在第29类商品上的商标异议画上句号,“老干妈”打倒了“老大媽”。

 

案件背景

 

 


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观点
 

该案,法院最终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即阿庆嫂公司的“老大媽”商标在第29类指定商品上最终将不会被核准注册,老干妈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得到了支持。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老干妈公司称阿庆嫂公司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

(1)被异议商标“老大媽”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花生酱;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不能予以核准注册;
(2)指定使用在“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且根据老干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其在第30类的三个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对该部分指定商品不能进行跨类保护,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可以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的观点:

一审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一审法院认为:

老干妈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在第30类的三个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从而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未涵盖在引证商标类似群组中的商品“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进行了跨类保护,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全部指定商品均不应被予以核准注册。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


 

评析
 

1.驰名商标的跨商品类别保护

就一般的商标权而言,因立足于防止混淆,受保护的商品范围仅仅是关联商品,关联商品参考标准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群组,即属于同一类似群组的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但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则突破了类似群组的限制,是一种相对较强的保护,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虽然法律规定了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但并不是绝对的,应以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要件,而此处的“误导公众”不应简单地等同于一般商标的混淆误认,通常涉及因误导相关公众而导致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贬损其商誉。

本案中,由于老干妈公司在第30类 “豆豉、辣椒酱”等指定商品上家喻户晓,通过其长期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无疑会误导公众,相关公众会认为“老大媽”商标和老干妈公司有某种关联,从而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一审法院也正是基于此观点,对老干妈公司的驰名商标进行了跨类别商品的保护,从而撤销了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

2.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既体现了商标本身的价值,也代表着商品品质优良,更为重要的是,可实现跨类别商品保护,极好地维护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美誉度。

现阶段,申请驰名商标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向商标局提请认定异议申请中引证商标驰名;

(2)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提交评审案件申请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同时提交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

(4)通过侵权诉讼案件向法院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本案中老干妈公司即是通过第一种方式在商标异议申请中引证了驰名商标,从而达到驰名商标认定并进行跨类保护的目的。

3.阿庆嫂公司是否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

由于“老干妈”辣椒酱在中国市场乃至海外市场的大范围火爆销售,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广大消费者无人不知晓该商品。本案中“老大媽“并非阿庆嫂公司的商号,且和“老干妈“仅一字之差,因此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有搭便车的嫌疑。

笔者认为,不论阿庆嫂公司出于何种动机,此种行为并非明智之举。试想,如果阿庆嫂公司的“老大媽”商标最终获准注册,消费者出于对老干妈的喜爱购买了一瓶“老大媽”会作何感想,如果口感很差,产品质量不佳,即使消费者认为其可能和老干妈有某种关联,相信以后也不会再购买,这其实对阿庆嫂公司的发展并不利。相反,如果阿庆嫂公司能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申请商标,也许商标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知,但只要心中装着消费者,保证产品的质量,并进行相应的宣传和推广,相信最终一定会收获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样的商标才是市场认可的好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