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究 / 论著

新闻
知识产权周报

[罕见案例]圣芳公司诉强生公司等商标争议程序中证据侵权索赔1.2亿案一审

杨安进


2014年9月18日,就佛山圣芳公司诉美国强生公司、西安杨森公司关于商标争议程序中“伪造证据”侵权索赔1.2亿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派出杨安进、安微律师代表美国强生公司、西安杨森公司出庭应诉。

本案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少见的就权利争议程序所引发的后续侵权索赔诉讼,数额巨大,引发的有关诉讼法、知识产权法问题较新颖,争议较多。

简要案情如下:

1992年强生公司在人用药剂类别申请注册“采樂”商标,获得核准注册。1997年佛山圣芳公司在洗发剂类别申请注册“采乐”商标,1998年强生公司对该申请提出异议,2000年提出撤销,均告失败。2002年,强生公司再次提出撤销佛山圣芳公司前述商标,获得商评委支持,且由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先后于2005年、2007年维持商评委裁决。2009年,情况突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又使得强生公司的诉求失败。

随后,佛山圣芳公司对美国强生公司、西安杨森公司等提出诉讼,认为被告利用长期的商标权利争议程序,致使其商标权利不稳定,经营受到损失,向北京高院提出1.2亿索赔。佛山圣芳公司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的裁决中认定商评委对某些证明力不强的证据采信行为失当。

强生公司、西安杨森公司则认为佛山圣芳公司恶意抢注商标,已使强生公司、西安杨森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现原告却对其正当维权行为提出侵犯财产权诉讼,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案经过长时间的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北京高院一审驳回原告佛山圣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对本案有兴趣的同仁可通过电子邮件info@weishi.cm或关注本所微信公众号(见上部)获取进一步信息,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