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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报
论著

2022年12月,专题访谈录: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问题探究

 

编者按

 

当前,标准必要专利在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标准必要专利也为专利法理论、实务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司法案例引起广泛关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刊载的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秘书处特以此为背景,就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问题展开专题采访。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华权老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律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苏文律师,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徐永浩专利代理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银英律师接受了文字采访,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研究会特刊载采访实录,与诸君共飨。

 

本采访不代表研究会的任何观点、立场、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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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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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安进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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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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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浩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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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英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仅按所接受采访的问题排列)

 

 

 

采访实录

 

 

 

秘书处

您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相较于其他专利,有什么特殊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华权认为:

 

标准必要专利与其他专利相比的关键区别点在于“必要”。何谓必要?国际电信联盟(ITU)将其界定为“任何可能完全或部分覆盖标准草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49条第3款界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但是,在权利人向标准制定组织作出FRAND承诺时,标准尚未正式确定,这些被承诺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可能只有一项或者多项被纳入技术标准,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一项都没有!而且,即使被承诺的专利申请被纳入技术标准,但最终能否被授权、授权保护范围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技术要求,这些在权利人作出FRAND承诺之时均未确定。因此,不能认为权利人作出承诺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就一定是标准必要专利。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涉案专利是否属于FRAND 承诺的专利以及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被技术标准方案所纳入,这是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前提。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杨安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苏文律师认为:

 

标准必要专利相较于普通专利具有以下特殊性: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实施上的普遍性,甚至有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现实中,普通专利会因为产业选择、技术成熟度、成本等原因导致很多专利都不会得到实施,而标准必要专利随着标准的实施更容易得到普遍实施。对于强制性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具有更强的不可替代性。对于普通专利而言,实施者弃用专利技术方案而采用替代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相对较强。而对标准必要专利而言,由于技术标准所需要的确定性、稳定性、标准性,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决定了实施者不可能独自对标准中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除非经标准组织的程序统一进行修改。因此,对实施者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具有极强的不可替代性。

 

第三,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具有更强的国际性。由于很多标准是国际通用标准,故对其技术方案的实施也是全球性的实施。虽然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但在此类国际性标准中,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实施超越了地域性。比如,要实现全球互联互通,任何国家生产的4G、5G手机就必须采用全球通用的通信标准,并实施相应标准中专利的技术方案。

 

 

 

秘书处

您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

 

杨华权老师认为: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容易产生专利劫持和反劫持问题,这存有争议。美国学者Mark A. Lemely、Carl Shapiro等在2007年论述了永久禁令与专利劫持现象的关系,认为“永久禁令极大提高了专利权人的谈判能力,从而导致专利许可费超过了正常的基准范围……”,但是,从3G等通讯标准的专利许可实践来看,该观点缺少实证支撑。相反,当专利劫持问题被夸大时,反而容易带来专利反劫持问题,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仅没有获得超过了正常范围的许可费,反而被迫接受低于其技术对标准贡献价值的许可费。因此,对标准必要专利容易产生专利劫持和反劫持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只作理论上的臆想。

 

而苏文律师、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徐永浩专利代理师认为:

 

标准必要专利导致的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首先,容易产生“劫持”和“反劫持”现象。有的专利权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强制性、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向标准实施人索要更高的许可费,产生“专利劫持”现象。为了防止专利权人非法垄断市场,标准组织要求专利权人承诺按照FRAND原则许可标准实施人使用。但由于FRAND原则存在模糊性,标准实施人又可能会通过拖延谈判进程等手段,达到低价或免费实施专利的目的,导致“反劫持”现象。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的救济措施存在差异。当普通专利权人请求停止侵权的救济时,法官通常不用考虑被告的过错。但是对标准必要专利,一般只有当争议双方在诉前谈判中,专利权人没有过错而被告有过错时,法院才会支持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请求。

 

普通专利的权利人和被许可人对许可费率无法协商一致时不能起诉请求法院裁决费率,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人则可以请求法院确定许可费率。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通常包括全球同族专利,因此争议双方往往会在不同国家提起平行诉讼。为了争夺全球专利许可费率的话语权,争议双方可能会分别申请法院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由此导致两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之争,甚至会引发两国国际贸易争端。

 

第三,由于国际标准具有跨越国界的影响力,相应的专利纠纷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地区的市场。标准的全球性、全球市场产业链的犬牙交错、司法管辖的地域性这三者带来冲突的局面,使得此类纠纷中的地域管辖成为各国在司法主权和国际贸易两者中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

 

 

 

秘书处

您认为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停止侵权的禁令裁判?

 

杨华权老师认为:

 

禁令是一个外来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谓禁令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属于民事行为保全范畴的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其中诉前禁令一般是指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保全制度;另一种是指停止侵害。国外法意义上的永久禁令与我国的停止侵害大致相当。停止侵害请求权属于绝对权请求权之一。它的基础权利是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性请求权,在绝对权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权利人请求相对方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从而回复权利的圆满状态。因此,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无需考虑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但是,从权利侵权抗辩的角度而言,一方提出的请求权即使成立,从而产生了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得出最终结论之前,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事实抗辩和抗辩权,从而确定该请求权是否消灭或者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例如,需要考虑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诉讼时效等。另外,标准必要专利侵权问题是一个专利法、民法、竞争法交错的问题,抗辩体系相对复杂。如,在考虑权利人提出停止侵害请求时,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了专利权人存在垄断行为时实施者有权主张强制许可抗辩。在这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者各自的过错程度,以此为主要标准,区分不同情形,做了相应的规定。

 

杨安进律师、徐永浩专利代理师认为:

 

禁止权是专利权的核心,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也是权利人实现实体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承担停止侵权的实体责任,应当是专利侵权纠纷的普遍要求,不停止侵权是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标准必要专利中,由于权利人所作的FRAND承诺,无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该承诺,但均可表明权利人对于专利权的行使自我设定了一定的限制,而且该自我设限是不可撤回的。该限制的核心要义可以理解为:权利人将寻求许可第一、禁令第二的权利行使模式。

 

简而言之,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应考察专利权人与实施人在许可谈判中的过错程度。如果权利人遵守FRAND原则,许可协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实施人拒绝获得许可且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停止侵权的请求。

 

当然,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禁令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恐怖平衡”的手段。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本质上是产业各方商业博弈的结果,法律只是其借助的博弈手段之一。

 

但是,如果认为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不支持禁令是常态、支持禁令是特例,将会不恰当地赋予FRAND承诺过高的法律地位,以至于会损害专利制度的价值基础,会鼓励实施人拖延获得专利许可,专利许可谈判将成为马拉松式的漫长过程,专利权人将迟迟无法获得专利制度所许诺的回报。这样,专利制度的价值就会无处生根。反过来,如果一律支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诉求,将不可避免产生专利劫持,导致有的专利权人会漫天要价。

 

因此,从产业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综合角度看,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亟需重建明晰的商业和法律规则。

 

 

 

秘书处

您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行使过程中,是否会产生触发反垄断法规制的风险?如有,实务中又应如何规避风险?

 

杨华权老师认为:

 

曾有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该观点是错误的。这需要就具体个案展开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该权利人起诉相对方,要求相对方停止侵害时,可能引发反垄断法上的关注,但是,这不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需要综合考虑。例如,在我国法院审理华为诉IDC 案件中,IDC 在美国通过ITC 程序申请禁令。这是否意味IDC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不是的。法院综合分析了IDC 公司在许可谈判中的超高定价、捆绑销售等行为,认为其行为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手段强迫华为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逼迫华为就必要专利之外因素支付相应对价,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才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张银英律师认为: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行使过程中,会产生触发反垄断法规制的风险。实际上,在行使普通专利权时,也可能触发反垄断法规制的风险,只是标准必要专利借助于标准的公共属性有更多的“机会”去触发反垄断法规制。

 

这是由于法律赋予专利权的垄断属性与反垄断法要规避垄断的天然属性所决定的。专利制度赋予权利人对于特定技术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内的垄断权。当专利权的行使超出法律赋予的范围时,就可能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如果专利权的滥用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就会触发反垄断法规制。与专利相关的滥用行为主要集中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标准必要专利触发反垄断法规制的风险地带集中于违反FRAND原则。因此,深刻理解FRAND原则,并且行使专利权时谨遵该原则,是避免触发反垄断规制的重要法宝。

 

 

 

秘书处

您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是保护了创新还是阻碍了技术发展?相关法益又如何进行平衡?

 

杨安进律师、徐永浩专利代理师认为

 

专利制度是促进还是妨碍技术创新,关键要看这个制度是否能维护自由、有序的技术竞争。

 

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借助标准的杠杆,放大了其自身价值。一旦标准定形,抢占标准这一高地的专利技术,将会排斥同类技术的发展,限制了同类技术的自由竞争。因此,标准作为专利商业化的高级形态,是许多权利人梦寐以求的实现专利价值的理想途径。

 

另一方面,标准在促进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福祉改善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真正发挥实效。

 

要实现促进技术创新的效果,需要上述两个方面通过具体制度得到妥善平衡。一是从产业上需要完善标准的制订过程,使得标准的制订过程本身能实现技术竞争。二是制定具体的标准时,尽量多体现参数化要求,而少体现具体技术手段,确保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自由竞争。三是在法律上,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为后果的预期功能,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设计,指引权利人和实施者的合理预期。

 

 

 

秘书处

当前多国司法机关都在争夺标准必要专利中的话语权,管辖权争议多发,“禁诉令”“反禁诉令”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审理中愈发常见,您认为产生当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相关企业在经营中又应如何面对当前的国际司法态势,以期更周延的保护自身利益?

 

 

杨安进律师认为:

 

标准的国际化、市场的全球化,是过去几十年中经济全球化的一个表征。在此过程中,各国司法理念还停留在主权至上的层面,与全球化的要求产生冲突,而全球还没形成超越主权的司法解决模式,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就体现为管辖、禁诉令、反禁诉令等方面的矛盾。

 

上面这个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结构性的问题,短期内似难以循原路解决。

 

杨律师曾提出一个试图根本解决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方案,就是通过对权利人、标准组织、实施者三者之间的制度设计,将侵权问题转化为合同争议,并通过适当的制度架构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相对而言,仲裁与司法的差异,使得仲裁可更积极地应用于解决全球化中的问题。

 

鉴于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是产业博弈的结果,诉讼只是博弈的手段之一,因此,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争端中,企业一方面需认识到在技术和市场上的实力,是参与一切博弈的基础,避免本末倒置。另一方面,司法争端中的博弈对商业博弈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该勇于参加法律争端的博弈,而不应因成本等原因而轻易放弃。

 

同时,建议企业一方面充分利用全球有利于己的司法资源参与博弈,但考虑到在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中,企业的生存发展高度依赖于国际产业环境,故也应着眼全球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包括司法解决方案,尤其避免过度依赖某种特定的司法保护而使得自己丧失了长远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