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1152、1153、115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闽民终1152、1153、1154号民事裁定书。该院认定,原告北京某公司关于本所客户湖南某公司使用“气味博物馆”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成立,驳回原告起诉和相关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香水行业。原告北京某公司在与美国某同行香水企业的合作中,获悉了欧美行业内使用的“气味图书馆”概念,并将此注册为商标,用于店招和产品包装等用途。
本所客户被告湖南某公司使用“气味博物馆”作为店招并用于产品包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气味博物馆”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气味图书馆”商标专用权。
本所委派杨安进、沙仁高娃律师代理被告湖南某公司应诉。本所律师系统梳理了香水行业“气味图书馆”相关概念的起源、使用方式、进入中国的途径等事实,用以证明原告注册的“气味图书馆”属于行业通用名称,不应为一家所独占。与此同时,本所律师还建议客户对原告“气味图书馆”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气味图书馆”系列商标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缺乏显著性等理由宣告无效。在此情况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已基本难以成立。
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萤火虫”等产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所代理人从原告缺乏权利基础、词汇公共属性等角度抗辩,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选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在一审失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与客户在彼此高度信任下共克时艰,依靠高度专业性支撑,通过事先制订周密的宏观应对战略,并在具体实施中坚定执行战略,在双方密切协作中促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坚定有力地维护了客户合法利益。
本案对于同行业竞争者如何尊重国内外现有行业标识秩序,以诚信劳动开展良性竞争具有社会借鉴意义。
同时,本案还从商标标识类和行业理念类的知识产权产生机制、私权边界、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等角度,进一步引发了我们对于知识产权哲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