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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报
论著

2021年12月,“气味图书馆”与“气味博物馆”对决,本所协助客户赢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近日,本所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1152、1153、115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闽民终1152、1153、1154号民事裁定书。该院认定,原告北京某公司关于本所客户湖南某公司使用“气味博物馆”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成立,驳回原告起诉和相关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香水行业。原告北京某公司在与美国某同行香水企业的合作中,获悉了欧美行业内使用的“气味图书馆”概念,并将此注册为商标,用于店招和产品包装等用途。

本所客户被告湖南某公司使用“气味博物馆”作为店招并用于产品包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气味博物馆”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气味图书馆”商标专用权。

本所委派杨安进、沙仁高娃律师代理被告湖南某公司应诉。本所律师系统梳理了香水行业“气味图书馆”相关概念的起源、使用方式、进入中国的途径等事实,用以证明原告注册的“气味图书馆”属于行业通用名称,不应为一家所独占。与此同时,本所律师还建议客户对原告“气味图书馆”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气味图书馆”系列商标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缺乏显著性等理由宣告无效。在此情况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已基本难以成立。

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萤火虫”等产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所代理人从原告缺乏权利基础、词汇公共属性等角度抗辩,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选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在一审失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与客户在彼此高度信任下共克时艰,依靠高度专业性支撑,通过事先制订周密的宏观应对战略,并在具体实施中坚定执行战略,在双方密切协作中促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坚定有力地维护了客户合法利益。

本案对于同行业竞争者如何尊重国内外现有行业标识秩序,以诚信劳动开展良性竞争具有社会借鉴意义。

同时,本案还从商标标识类和行业理念类的知识产权产生机制、私权边界、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等角度,进一步引发了我们对于知识产权哲学的思考。

 

杨安进律师

 

杨安进,199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工学学士。199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资格,自1998年至今一直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2005年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专家。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9年被《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 The A-List 法律精英”榜单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
 
现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及专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校外硕士生导师、兼职教授、研究员等职。

 

沙仁高娃律师

 

沙仁高娃,2010年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工学学士。2013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5年毕业于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时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就职于德国联邦司法部下设的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任青年法律顾问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