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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报
论著

2019年10月,【会议综述】 走进高校系列学术活动:走进北京理工大学--专利法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

2019年10月30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的“专利法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研讨会现场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曲三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瑜先后致辞,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华权主持。
 
研讨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以及高校学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实务届专家与会,就”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非正常申请专利问题的处置与应对方案“等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主题一: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知识产权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安进律师主持。北京互联网法院姜颖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马云鹏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曹丽萍法官等分别发言。
 
姜颖副院长分三部分对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知识产权保护展开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GUI的专利保护,姜院长提出对于GUI的保护和产品结合就意味着产品的性状设计有可能会影响它授权和侵权的结果。第二部分姜院长结合具体案例就GUI除专利法之外其他的保护路径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指出著作权保护也是可有效适是用的途径。最后,姜院长分析了GUI保护未来的出路,并提出是否可以给与GUI类比《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单独保护的建议。
 
马云鹏法官从GUI保护的法律依据切题,展开对GUI 授权确权、侵权认定标准及关于动态GUI保护的论述。马法官指出,不管是授权、确权还是侵权判定,都得从现有法律框架出发,GUI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要回到专利法来看,因此,对于GUI 的保护必须将GUI与产品联系在一起讨论才具有意义。此外,马法官还指出,在司法程序中,在确定GUI保护范围时依据的是申请人提交的整个照片,要求照片可以显示完整的动态变化过程。马法官认为,间接侵权依然是专利法的热点和难点。最后,马法官就动态GUI 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动态GUI在GUI申请中变化非常大,手机或者是电脑用户界面都是动态的。如果只抓住状态图是不是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因为被控侵权设计没有完整显示出专业设计的变化过程。
 
曹丽萍法官从厘清GUI的概念开始,简述了GUI的由来。接着,曹法官就为什么要进行GUI保护的原因进行了论述,认为原因有两个。其一,对于企业来说,GUI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第二,企业为GUI设计提供了非常大的智力成果。此外,曹法官还指出,优质的GUI实质上培养了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关于如何实现GUI保护,曹法官认为,除专利法保护之外,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也是可以实现保护的途径。最后,曹法官就慎重保护GUI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GUI保护应秉持智力成果付出要与所获保护水平对等、考虑GUI的功能特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平衡及考虑到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平衡问题三个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杨安进

主持人杨安进律师表示自己对曹法官关于GUI保护应在公众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平衡寻求平衡非常赞同,杨律师同时结合自己在作律师之前从事技术工作时的经历现身说法,对优质GUI可以培养用户的使用习惯,在功能相同的产品中更具商业竞争力进行了评述。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德忠,对以上嘉宾发言进行了点评。郭院长指出,GUI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热点问题,但保护确有必要性,除去美观之外,还涉及到技术效果的问题。关于单独保护的可能性,郭院长提出可借鉴集成电路条例的模式提出单独的知识产权保护。郭院长还指出,新型产品不断的更新迭代可能会对GUI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个在实务界也会成为新的问题。最后,郭院长提出关于是否可以在专利法体系之外,采用著作权法对GUI予以保护是值得商榷的。著作权法保护期长,GUI领域发展变化又如此迅速,是否有必要给与GUI权利人如此长的保护期限是值得慎重思考的。

 

主题二:非正常申请专利问题的处置及应对方案

 
"非正常申请专利问题的处置及应对方案”环节由施耐德电气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晓雪主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非正常申请专利问题研究报告”课题组主要组成员董烨飞、林蔚律师、李翔律师从不同侧面着重介绍了报告所涉的相关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 董烨飞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董烨飞认为该课题有三个特点:敏感性、系统性和平衡性。首先是敏感性,相关法律规定不是特别完善,很多被列为处罚名单的企业不愿意配合调研;第二是系统性,不少被调查者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是专利资助导致的,还有是技术形象、高新申报、科技项目等需求;第三是平衡性,非正常申请则属于申请人利益最大化和行政资源效益最大化的较劲儿状态。
 
她提出关于非正常申请现象的建议:
 
1.对于说明书完全相同或者是高度类似的,很容易认定。但是对主题嵌套式,不要认为是非正常专利申请。
 
2.针对并列式权利要求的多件申请,需要有证据证明不是非正常专利申请。
 
3.针对简单替换和拼凑类非正常专利申请,要跟创造性的判断区别开来。
 
4.编造类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汉能薄膜发电集方面,需要对编造数据做具体说明,把推算的过程告诉申请人。
 
5.因超出公司营业范围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应鼓励创新。
 
6.希望专利局能够设一个窗口跟我们沟通,申请人可以报备。


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蔚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蔚律师指出,在实务中发现非正常申请与专利的后继诉讼密切相关。
 
首先,若干规定的一些措辞带主观色彩,这些主观的东西怎么通过客观的行为呈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讨论针对非正常申请为什么出台这样的政策,破坏了什么秩序和利益?第一损害了行政管理秩序;还有就是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第三就是还会引起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问题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个是申请人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是代理机构的责任,可能代理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或单独由代理人承担。第三个问题是国知局有什么法律责任和风险呢?一个是如果内部审查员没有发现明显是非正申请的相关责任;另一个是要求你责令撤回申请是不是可诉? 第四个方面是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最后是对非正常申请的法律建议。对立法机关可以看到商标法修改后是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条文,但是专利法没有。对于认定的问题,主观如何判断过失和故意是一个难点,申请人或者是代理人如何救济?司法机关对利用非正常申请的专利实施大量的滥诉行为做一些典型案例,起到更好的惩戒效果。


题组成员、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翔

课题组成员、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翔律师从专利代理视角提出两个问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语境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和责任是什么?
 
委托人或者是申请人基于善意,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善意地提出专利申请,这是应然的情况。但是在现实中也有少部分的专利代理机构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做出一些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是低质量的专利申请。
 
从价值判断角度来说,对于代理机构的责任用什么标准来衡量?这个标准就是是否做到尽职尽责。否则可能有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也可能会出现行政责任;其次就是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怎么做到尽职尽责呢?在一般性的讨论做到一个提醒义务,在个案建议里可以建议不再进行申请。
 
他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对于正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来说要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职业纪律。
 
其次,可否建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公示平台?一个是警示作用,另外有一个指引作用。
 
最后,他希望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要更多地把握好平衡点,恪守职业操守,也希望我们学界和企业界以及广大的朋友们对我们专利代理机构有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副教授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吕立秋律师做为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非正常专利申请中的行政法问题分别做了精彩分享。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负责人梁健先生、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负责人时良艳女士、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哈达先生也分别从申请人、代理人的角度分析了目前非正常申请专利问题所面对的困境以及如何做好企业、行业自律的问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教授作总结发言,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成果。
 
研讨会经过了五个多小时持续地热烈讨论,大家畅所欲言,取得了良好的互动交流效果。研究会将根据研讨情况,进一步修改“非正常申请专利问题“的研究报告,择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