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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报
论著

2019年1月, 本所杨安进律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研讨会

2019年1月28日下午,本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律师受邀参加“《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研讨会”,并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角度就《专利法》修改问题发表专业观点。

此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主办,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协办。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企业界的多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杨安进律师就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局部外观设计、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侵权、举证等问题发表了独到的专业观点。

杨安进律师认为:

1.整体上看,本次修改涉及的实质性问题相对较少,有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制度,局部外观设计,标准必要专利,方法专利取证难等问题尚未涉及。

2.从草案修改内容看,立法者保护专利的心情显得很迫切,但在路径上似乎多少存在药不对症的问题。目前在社会层面的问题更多是法律实施执行的问题,比如针对泛滥的侵权假冒这些普遍问题,谁来管?由于维权成本高,权利人维权动力不足,对这种公共问题如果管理不够,会影响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损害各方努力所带来的社会效果。

3.关于开放许可问题,是否有实际市场需求?目前似乎没有,这类条款容易成为睡美人。另外,此类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

4.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问题,草案未区分明知、应知与否的问题;在认定明知上,要求过高(凭生效法律文书)。这些与《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在先和上位立法存在重复和不一致的情形。

5.关于被告故意侵权而出现的惩罚性赔偿,专利与商标不一样,商标故意侵权通常是指造假,比较容易辨别和通过证据进行认定。专利则要复杂很多,有公知技术问题,有在先技术抗辩问题,有等同原则问题,有专利无效问题,故意侵权不好辨认,容易被滥用。

6.关于现实中出现被告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财务资料问题,草案中给予了较为严厉的后果。但实践中,原告提供的财务资料也可能是虚假的,需要进一步审查,否则也不具有参考价值。一味加大被告的举证责任,还存在泄密问题。此类制度设计时,不应只是考虑具体的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是要更多地权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