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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Google Inc.应诉王有卫提起的谷歌拼音输入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王有卫于1999年在中国取得"汉字句输入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02112774.3),指控Google Inc.在网络上提供的拼音输入法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本案于2008年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受被告Google Inc.委托,本所全程代理本案。本案是Google Inc.在美国本土以外第一起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认定Google Inc.的拼音输入法不构成侵权,并结合谷歌公司所处竞争环境,建议被告主要采取不侵权抗辩策略,不必提起无效程序。本所律师的不侵权抗辩获得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认可,最终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