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原告指控被告生产的搅拌机设备侵犯了其“行星式搅拌机的一种高效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22658.8)并索赔24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判赔358万元。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受被告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本所于2017年代理了二审程序。在一审判决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与被告充分沟通,从原告证据不足、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及赔偿额抗辩,全方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程序中,本所律师围绕原告证据证明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被诉技术方案的实际状况、涉案专利的使用公开情况等方面充分举证和抗辩,二审最终认定原告证据只构成许诺销售侵权且无侵权损失,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被告仅赔偿合理支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