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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诉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的搅拌机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

2015年12月,原告指控被告生产的搅拌机设备侵犯了其“行星式搅拌机的一种高效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22658.8)并索赔24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判赔358万元。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受被告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本所于2017年代理了二审程序。在一审判决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与被告充分沟通,从原告证据不足、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及赔偿额抗辩,全方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程序中,本所律师围绕原告证据证明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被诉技术方案的实际状况、涉案专利的使用公开情况等方面充分举证和抗辩,二审最终认定原告证据只构成许诺销售侵权且无侵权损失,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被告仅赔偿合理支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