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取得了“沟帮子熏鸡”品牌及熏鸡产品相关专利,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某竞争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的名义,将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抢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238355.X、ZL201530238661.3)。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遂对该两项外观设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受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所于2016年全程代理了该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本所律师利用侵权案中形成的在先使用公开证据,并完善证据形式,最终成功影响专利复审委认定涉案专利属于在先使用公开,使得竞争对手的两件外观设计专利全部被宣告无效,为客户清除了后续经营中的专利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