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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关于iPhone 6手机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取得了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430009113.9),指控被告销售的iPhone 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于2015年1月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审。

受原告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全程代理本案。本所律师与原告充分沟通,根据客户诉求及客观条件制定了行政处理维权方案,行政程序中认定iPhone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产品构成侵权。而在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认定iPhone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产品不构成侵权,撤销了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