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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应诉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提起的名誉权侵权案

原告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发现,在谷歌搜索引擎google.cn上以其网站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下部加注了“该网站可能含有恶意软件,有可能危害您的电脑”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本案于2009年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受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全程代理了本案。本所律师与负责管理原告网站空间的网络公司取得了联系,通过技术手段详细了解相关恶意代码的具体信息,并建议法院邀请专家证人分析恶意代码的性质。一审法院认可原告网站在争议的期间内存在恶意代码,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及其网站的名誉或财产侵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