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淘网诉称,在搜索引擎网站www.google.com上搜索“乐淘”等关键词,会进入竞争对手好乐买的网站。原告认为谷歌中国公司等和好乐买网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于2010年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 受被告谷歌中国公司等共同委托,本所律师全程代理了本案一审。本所律师从诉讼主体、客户经营范围等多方面进行充分抗辩,促使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谷歌中国公司等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