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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应诉雅马哈株式会社提起的电子琴伴奏乐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诉称,该公司对其电子琴以MIDI 格式内置的160首伴奏乐享有著作权,并指控被告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制造销售的电子琴中内置的音乐属于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伴奏乐,构成著作权侵权。

受本案三被告的委托,本所律师全程代理本案,经过充分举证、质证和专业鉴定,双方最终以和解结案。本案为被告以最小的代价避免了损失,避免了本案对被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