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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汉字手写输入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1998年研发成功了汉字手写输入软件,使得汉字手写输入具有了极高的识别率。原告发现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掌上电脑安装的手写输入软件系对原告公司上述软件的抄袭复制。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程所用软件系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偿提供。本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受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于2005年代理了本案一审。因本案涉及数据和程序的著作权问题,较为复杂,本所律师会同原告技术人员仔细分析被告软件源代码及数据库,成功寻找到技术证据并最终说服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判赔280万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软件产品。本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保持了客户的竞争优势。